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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1.鼓励在我省行政区划内县域(不含城市中心区)设立银行业分支机构和法人机构。对新设立的县级(不含城市中心区)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县设立县级以下银行营业网点。
对在乡(镇)新设立银行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农村地区新设立的离行式自助银行,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在自然村设立的助农服务点(至少安放1台机具,提供存/取现、转账、贷款、还款、生活缴费等现代化基础金融服务),每年每个奖励500元,连续奖励三年。金融机构可依据服务点服务质量、交易等情况,自行制定标准补贴服务点。
二、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资金申报。金融机构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金融办申请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的奖励资金。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由省级机构申报,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由省农村信用社申报,地方金融机构由一级法人申报。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新设县级金融机构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批复文件;
3.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申请表;
4.金融机构在县域(不含城市中心区)新设县级机构情况表;
5.金融机构在贫困县的乡(镇)新设营业网点情况明细表;
6.金融机构在贫困县新设离行式自助银行情况明细表;
7.金融机构在贫困县的自然村设立助农服务点情况明细表;
8.金融机构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资金审核。省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省金融办按规定时间提出下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列明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名单,以正式文件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依据省金融办申请,安排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有关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