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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一、奖补对象及奖补标准
1.特色农业产业。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3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
2.特色农业产品。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对列入全国名优特色农业产品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40%给予奖补。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县,一般不超过当地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总额的50%给予奖补。
二、申报资料
各地上年8月至本年7月特色农业产业或特色农业产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当地财政补贴政策方案、投保数量和保费规模等。
三、申报时间
每年8月底前,由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