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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冀科创服〔2025〕2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决策部署,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2025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冀科创服规〔2023〕1号)做好评价工作,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流程,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一)对参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各市级评价机构应对所属区域内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省科技厅组织复审。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进行公告。
(二)本年度评价工作推行即报即审。为适应工作发展需求,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评价工作,采取“即报即审”模式,企业申报信息至市级评价机构后即开始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本年度参评企业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请各市级评价机构在公示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
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4.首次参评的企业。
(四)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部署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五)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省科技厅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六)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各市级评价机构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送省科技厅,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实地核查工作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时间安排
2025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7月1日正式启动,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25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各市级评价机构应于9月29日前完成审核推荐,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入库企业公示。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