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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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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关于开展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意见》规定,申报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高新区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含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近3年持续盈利,银行信用等级A级(含A级)以上。 

(二)企业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

(三)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战略方向。企业的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四)近3年企业至少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至少申请1件发明专利并获得3项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具有持续性。

(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为3亿元以下)平均数不低于5%,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3亿元及以上)不低于3%。

(六)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3年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新方法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每年不低于50%。

(七)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近3年企业至少推出过2项及以上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

(八)企业通过ISO9000、ISO14000(EMS)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

(九)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无违法违规、重大社会负面影响行为和事件。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根据《意见》规定,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愿申报。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企业对照《意见》规定条件,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进行申报。企业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把关。区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审查把关,推荐不超过2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联合评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聘请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四)现场考察。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五)公示和认定。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公布认定结果。

(六)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命名为“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证书”。

三、有关要求

1、申报单位于2018年10月19日前报将纸质材料一式五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或线装交至高新区科技局,同时报送电子版至邮箱:gxqkjjdz@163.com

 2、相关附件请到gxqkjjxm@163.com下载,邮箱密码:gxqkjjxm1。


 联   系 人: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余墨  任翠斌

 联系电话:85093602  85093217


 附件: 1. 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2. 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