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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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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和规范石家庄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和成长,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市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不断引导、促进和完善,为升级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三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地震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0日。

第五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先进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研发与创新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队伍;

(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4月10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1)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4)走私行为;

(八)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人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标准。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组织必要的现场考察;

(四)市发展改革委召集专家和有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参加的现场答辩会,参考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综合评审意见,审定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名单。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九条 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并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及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市场、技术、环境与资源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估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要注意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提高中长期研发课题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密切联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可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与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评价

第十五条 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县(市)、区发改局;

(二)数据初审。县(市)、区发改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限定性最低标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五章  撤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身份;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有严重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六)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实行评价制(详见第四章评价)和半年快报制。半年快报制度为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企业技术中心快报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已是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因第十九条原因被撤销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给予警告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抄送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第八项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评价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仪器设备基础条件建设和技术创新投入,促进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升级。对符合省和国家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省和国家认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导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规范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制度,合理享受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县(市)、区企业技术中心的予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评价、总结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2011〕149号文废止。

  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发挥区域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产业自主创新,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组建省级、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创造条件,根据《河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市工程实验室”),是指以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为目标,强化对重点产业、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建设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主要依托有较强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转制科研机构等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国家、省、市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重点产业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行业技术服务及技术交流合作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围绕重点特色产业发展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高水平、专业化,突出专业特色、技术研发优势,强化高素质人才队伍支撑;

(三)坚持创新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已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产学研各方优势和积极性,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发布重点建设领域,指导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市工程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组织市工程实验室的验收和运行评价;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申报省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是市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辖区或本部门所属单位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

(二)组织做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前期准备以及验收后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通过资金和政策支持市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所属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有关情况。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相关支撑条件,筹措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研发任务,为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重大战略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保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研发优势,有主持国家、省、市重点科研或技术创新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申请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申请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在该领域具有唯一性,工程实验室在建设地点、人员设备、任务目标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五)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政策。

第十条 拟申请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编写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对符合条件的市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市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情况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工程实验室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市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市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一)市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市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市级工程实验室申请国家、省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市工程实验室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条 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市工程实验室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工程实验室优先推荐省、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命名的各级工程实验室,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第八项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工程实验室评审、评价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石家庄市工程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实验室申报、验收、总结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2011〕151号文废止。

   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发挥区域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产业自主创新,建立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为组建省级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创造条件,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河北省(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根据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要,以提高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辖区内建设的产业技术工程研究开发实体,以利集聚人才和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战略新兴产业做强做大。

第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作用与任务:

(一)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展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以及各级政府行业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政府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政府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工程研究中心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负责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并负责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适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

第八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需根据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能够开展行业咨询与服务;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在该领域具有唯一性,工程研究中心在建设地点、人员设备、任务目标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兼顾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研究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预备期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研究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石家庄市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建设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程研究中心上年度工作报告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工程研究中心上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程序:

(一)市工程研究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工程研究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产业技术工程研究任务和重点工程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等成果以及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对工程研究中心的保障作用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在安排相关项目时,将择优对其后续创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并推荐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批复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受理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撤销市工程研究中心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命名的市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省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命名的各级工程研究中心,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标准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第八项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审、评价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核定、总结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石发改高技〔2011〕150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