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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前完成科小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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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转发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石家庄、保定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保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国家科技部和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评价机构应做好辖区内企业宣传动员,6月1日前按照评价标准和流程(见附件2)分批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企业的信息核对和形式审查等工作。省科技厅将按要求适时组织入库公示和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1.《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流程.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