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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一)河北省支持政策
1.设立每年不少于3000万元的驻冀院所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直报、单独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支持其进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应用。
2.对驻冀院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且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获奖成果,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驻冀院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且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专利成果,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驻冀院所联合我省企业承担,且成果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实际国拨经费的3%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落实配套经费。
4.对驻冀院所以转让、许可、投资入股等形式向省内转移科技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5%给予奖励。同时,按实际发生技术合同额的2%给予科技成果吸纳方奖励。奖励资金最高50万元。
5.对驻冀院所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的向省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为20万元。
6.对新认定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省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最高2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
(二)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7.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时,要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①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关人员。③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④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8.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
9.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全市每年安排6亿元引导资金,其中70%用于募资成立创投公司,开展创业投资,提供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三)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10.设立高新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每年通过评审筛选一批创新性强、成熟度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具备转化和产业化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100-200万元。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省资助金额20%的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1.由区财政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联合相关机构和社会力量共同发起设立不低于2亿元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为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优秀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12.对技术经纪人促成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和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开发的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经有关单位审核备案,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
13.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新区自建或共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技术转移中心、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经批准入区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属租赁用房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8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
14.支持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京津冀协同创新园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在高新区建设发展,对于新建设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对当年引进10个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基地,按建设基地实际投资总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
15.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对在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中年交易金额的5%,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