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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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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科政〔2017〕27号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等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落实:

  1.要以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

  3.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4.《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冀科政〔2016〕22号)与《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不一致的,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执行。

  附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pdf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