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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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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

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以及《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国有企业所属研究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的职务科技成果。

二、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或职务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转移科技成果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四、科技成果的处置遵从市场规律,可采取协议定价、挂牌转让、作价投资、在技术市场公开交易等方式实施转化。当事人应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协议定价的,成果持有人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同时,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时,要充分听取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3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向基层单位和研发团队放权,赋予领衔科技专家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研究人员聘用权、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设备购置权。

八、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审批。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和博士后、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绩效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十、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不予核减,由单位统筹使用。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兼职创业,并获取兼职报酬。企业外聘研发人员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按人员人工费用计入企业研发费用。

十一、对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十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石家庄市以多种方式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石家庄创新创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十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后补助、配套、股权投资、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给予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面的财政和金融扶持。支持有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小额贷款机构资金等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逐步形成全市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评估、交易、咨询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内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根据其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中介机构一定经费补助。

十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相应岗位。在职称评聘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

十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属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领导班子考核体系,财政、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人员进行评价、提供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主管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汇总后报本级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

十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应当载明科技项目名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取得科技成果数量、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以及技术合同成交额、转化收入总额和转化收入分配等实施转化情况。

十八、国家部委及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本市转化科技成果,适用本办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