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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家高新区“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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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国家高新区“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石家庄国家高新区企业改制上股权交易代办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工作,拓展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企业产权合理配置,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委会委托区科技局、财政局作为具体的实施机构,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完成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二)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资助:每家企业再支持50万元。

第四条申请完成“新三板”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在区内的企业;

(二)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新三板”顾问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资助的企业,除应符合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在区内的条件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料:

(一)股份公司获得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

(二)股份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

(三)股份登记确认书;

(四)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第六条每家企业在改制上“新三板”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企业应当在完成改制、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挂牌交易等阶段性工作后的半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相应的“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

第八条完成改制、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挂牌交易的企业,申报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保障该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第三章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新三板”意向企业须向区科技局备案。企业运营规范,具有一定销售收入,符合园区产业发展,且经审核无重大不良记录,区科技局将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条申请“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完成改制阶段资助的,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阶段资助的,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股份公司获得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股份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六)股份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七)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供两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呈报管委会。管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新三板”意向企业应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制定详细的“新三板”工作计划,并向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主办券商每季度向区科技局报备《石家庄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新三板项目进度表》,详细记录企业“新三板”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申请“新三板”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管委会将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11日以后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改制上“新三板”行为、尚未享受资助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应的资助。

 第十八条若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